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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5-4 10:15:51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既然新劳动法规定员工只要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辞呈就可解除合同,那么为什么还有固定期限合同呢?这样的话固定期限合同就没什么意义了,对吗? 

    答:固定期限合同属于劳动合同三种形式中的一种,有固定的起止时间,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而辞职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2008年之前《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大多被视为违约行为,甚至被要求支付数额不等的违约金。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赋予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但同时又在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履行了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义务的劳动者,都可以在三十天届满后免责离开,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以及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还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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