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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5-4 10:13:49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1.很多人都说每年工龄补1个月工资,最多补偿12年。但我查看了一些法规,除了特别指定的情况外,并没有12年封顶的规定。不知对否?为计么?

    2.本单位工龄问题。我从某单位调动到内地某人民保险公司,再调到现在的人民保险公司。根据“广东省劳动厅转发《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应该是可从最早的单位算起的,但很多人都说从调入保险公司算起,不知如何计算?
    答:

一、关于经济补偿的标准,主要法律依据为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方式,决定经济补偿金的多少,并非全部以最多不超过12年为限。按照上述办法规定,经济补偿不超过12年的有以下两种情况:
    1、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有多少年算多少年)计发经济补偿的情况有以下四种情况:
    1、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2、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二、本单位工龄问题。
    你的经济补偿金究竟应该从何时开始计算,取决于你在现在的人民保险公司的本单位工龄(即连续工龄)始自哪年?如果你“从某单位调动到内地某人民保险公司,再调到现在的人民保险公司”的情况符合“广东省劳动厅转发《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的如下规定,即:
     “一、因成建制调动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工作单位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二、经组织调动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如调动时,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改变工作单位前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现‘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情况,则可以从某单位开始计算工龄,否则将按照“广东省劳动厅转发《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二、......如原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金,其现“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应从调入本单位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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