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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5-4 10:09:52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新法中的社保具体指什么?如果厂方不买是否违法?我如果在此情况下辞职可否获赔?

    答:新法中的社保,指的是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五种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项把社会保险明确规定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德条款”。 
    因此,如果厂方不按规定为劳动者投保,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你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解除与工厂的劳动关系,且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得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发布:未知 | 分类:新劳动法问题集 | 评论: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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